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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作者:时间:2017-04-27点击数:

 

一、事项名称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二、设定依据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团省委关于印发<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5号)要求,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从2012年开始,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三、办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在鄂创业的台籍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历认证后,可作为扶持对象。同一扶持对象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本项目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应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对象条件,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工商注册(或工商变更)时间在通知下发之日前4个月以上,且项目正常运营4个月以上;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四、办理材料

    项目申请人应是项目法定代表人,应于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在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平台登录注册,按照申报平台要求填写《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及相关内容,填写完成后,打印纸质版,连同以下材料,按程序申报:

    (一)《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从申报平台导出并打印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一式三份);

    (三)申报人身份证和高校毕业证(在校大学生提供身份证和学校证明材料或学生证)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和领域的,需有相关资质证明;

    (六)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办理地点

    高校毕业生,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团委申报。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向所属高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申报。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申报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人可登录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平台进行()网上注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

    1、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团委申报。

    2、各地团委会同人社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申报的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

    3、团省委对符合初审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项目进行汇总。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联合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高等院校、专业行业协会、风险投资机构或企业等相关人员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

    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根据评审团意见,制定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项目目录,并通过申报平台、三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7、公示无异议,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账户。

    (二)申请人为在校大学生

    1、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向所属高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申报。

    2、各高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在校大学生申报的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

    3、省教育厅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项目进行汇总。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联合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高等院校、专业行业协会、风险投资机构或企业等相关人员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

    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根据评审团意见,制定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项目目录,并通过申报平台、三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7、公示无异议,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账户。

    八、咨询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027-51828273

    九、注意事项

    同一扶持对象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本项目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要诚实守信,所提供的各项申报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失信者名单,不再受理此人此项目申报。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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